海口四季华庭小区业主杨女士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被砸坏,物业公司找不到原因,只愿通过保险赔付90%修车费,要求业主出10%的费用。媒体报道此事后,物业公司称报道有损物业形象,不再赔付任何修车费用。(5月30日《南国都市报》)
业主停车,物业公司收费,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有权利就有义务,物业公司收取了物业费和停车费,就应履行好保管、看护职责。倘若物业公司失职,就应该赔偿业主的损失。从新闻报道来看,杨女士停车并无过错,而物业公司却因监控不到位找不到相关责任方,存在过失。事实上,物业公司对赔偿责任并无异议,而且为了降低相应的责任风险,物业公司此前还在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应的保险服务。
现在物业公司之所以出尔反尔,并不是在法律认识上存在偏差,在责任归属上存在争议,而是纯属斗气耍横。将媒体曝光作为免责依据,简直啼笑皆非,毫无道理可言。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一码归一码,赔偿责任是赔偿责任,名誉权纠纷是名誉权纠纷,如果物业公司认为业主曝光损害了他们的形象,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他们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进行追责。
物业公司“翻脸”的理由,体现了上述物业公司拒绝媒体监督的傲慢姿态。俗话说,真金不怕火炼,物业公司有理有据就完全不惧媒体曝光。物业公司之所以觉得媒体曝光会有损其形象,正是因其做法本身存在不合理性,而这正是相关物业公司应该反思的地方。
此外,物业公司一副你能把我咋地的姿态,其背后折射的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在个人与组织的对抗伊始,弱势业主与强势物业企业之间的不对等地位就已经形成了,如果物业一方不配合业主维权或者阻挠业主维权,业主往往会难以承受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从而在与物业公司的“斗法”中败下阵来。在这时候就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强力出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敲打”物业企业,切实维护好业主的相关权益。唯有如此,才能确保物业公司不再“任性”,确保业主权益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