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内容主要包括:调整连续竞价交易时间安排,明确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为14:57至15:00;规定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安排,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上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在调整收盘价产生方式方面,上交所拟将原有“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的方式调整为“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并规定了出现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情形时收盘价的确定方式。
此外,规则调整内容还包括明确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情形的处理方式,规定收盘集合竞价的即时行情揭示内容,明确开市期间未成交买卖申报的相关安排等。
其他规则的配套修订包括:修订债券现货的收盘价产生方式,明确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沪股通每日额度用尽时的相关安排,调整盘中临时停牌的复牌时间安排,细化明确“集合竞价阶段”的适用范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