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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品住房项目需配建租赁型保障房
  记者从西安市房管局获悉,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西安市日前下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要求西安市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毕业生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该细则适用于2017年9月13日(以土地出让公告发布日期为准)之后,西安市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适用区域为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建设管理。同时,要求西安市长安区、西咸新区也严格执行该政策,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可参照执行。

  细则要求,西安市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的项目,不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部分),在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时应坚持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同设计、同配套、同竣工、同交付的原则。同时,西安市国土部门对符合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比例、配建面积等内容。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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