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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16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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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琼01执38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51号民事判决、本院(2017)琼01民初48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柏盈实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柏盈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义海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圣义海达公司、金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柏盈公司偿付借款期限内的借款本息63957874.9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37687046.67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数额与以2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数额相加),被告圣义海达公司、金地公司已偿还的18985924元从中抵充;二、圣义海达公司、金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柏盈公司支付为追索借款支出的律师费4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69745元;案件受理费3670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圣义海达公司、金地公司负担。

  本院在(2017)琼01民初48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柏盈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琼01民初48号民事裁定,一、冻结金地公司在建行乐东支行的存款或查封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尖峰国用(2010)第31号]及房产[雨林海景公馆A栋、B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乐房售证字(2012)004号)];二、冻结圣义海达公司在中行三亚分行大东海支行的存款或查封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尖峰国用(2011)第2号、尖峰国用(2011)第3号]及房产[雨林海景公馆A栋、B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乐房售证字(2012)004号)]。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对上述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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