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你司于2010年10月1日、2012年8月1日及2014年7月30日分别签订《协议书》。综合以上三份协议书的约定,你司应于2014年10月12日前向我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3000万元(叁仟万元),逾期不支付,按年息23%支付利息;另约定将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六路的盛科生命科学研究院项目中14894平方米房屋完工后过户给我司。后经多次催促,你司仍未支付该笔款项且未过户产权。现我司已委托海南原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收该笔款项,并处理相关事项。特发此函,催促你司就上述款项尽快支付,即补偿款人民币3000万元(叁仟万元)及逾期利息。请你司尽快将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六路的盛科生命科学研究院项目完工,按约定将14894平方米房屋产权过户给海南原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请你司尽快将海口市海甸岛五西路盛科水城西单元18层6套房屋产权过户给海南原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此函告
龙德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