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与我司签订《三永·国际银座三楼办公室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贵公司承租我司的位于三亚市凤凰路凤凰城国际银座三楼部分办公室,租赁建筑面积606m2,租赁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2022年5月9日止,租期5年。租金实行季度支付制,每三个月为一个季度,每次租金在上一个租赁季度结束前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贵公司却无故拖欠租金,即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租金。我司曾多次催促贵公司支付租金,但贵公司仍不缴纳,逾期已超过30日。根据《租赁合同》第八条第1款的及租赁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贵公司逾期超过30日未支付租金的,我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现我司正式通知贵公司:1.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一切与租赁相关的协议文件;2.请在收到本催款函之日起3日内付清拖欠的租金并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请在收到本催款函之日起3日内自行撤离租赁办公室。如贵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办理,我司将就相关事宜依法对贵公司提起诉讼,届时,贵公司不仅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还要承担案件诉讼费等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专此致函,请贵公司慎重对待!
海南三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