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丽芳与被执行人彭庆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彭庆美名下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豪苑路1号亚洲豪苑城市广场豪园阁2层1#-201房(不动产权证号: HK147252)、海口市海秀大道金牛新村第9栋101房(不动产权证号: HJ004702)2套房产。现本院拟定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如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