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一、本人与二位于2010年1月2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确认书》。二、根据二位与本人(闫丽,身份证号:23102719710330XXXX,联系电话:18689952121)于2010年1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二位出具的《确认书》,二位应当向本人支付的房价款总额为4508700元,截至2018年9月19日,二位仅向本人支付了3764600元,尚欠房价款744100元。三、本人曾多次向二位催款,均无果。2018年8月9日,本人通过海南日报向二位公告催收,请二位于2018年9月1日前向本人支付房价款744100元及利息(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744100为本金,自 2010年2月10日计至付款当日,贷款利率为4.9%/年),仍无果。
根据上述事项,现本人向二位郑重声明并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书作出之日,解除本人与二位于2010年1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确认书》。二、请二位于2018年10月10日前提供指定账户,以便本人返还已收款项。
为维护二位和本人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闫丽
2018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