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5年11月以来, 陈某弟伙同其父亲陈某流、母亲罗某卿、表兄郑某(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在广东省陆丰市购买毒品,并通过省际客运大巴将毒品托运至万宁市贩卖获利,一家人成了“贩毒家庭”。
2016年3月,陈某弟指示陈某流、罗某卿在陆丰市霞湖高速路口,将装有10公斤的甲基苯丙胺纸箱给大巴车司机托运,并指使郑某在万宁高速路口取货,以万宁为窝点,将毒品贩往海南省各地;同月,陈某弟再次指使罗某卿在陆丰市霞湖高速路口将装有19.78公斤的甲基苯丙胺纸箱给大巴车司机托运,并指使郑某接货,郑某在接货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陈某弟一家也分别落网。
2017年6月23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陈某弟被判处死刑,其他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去年12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确认,陈某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律,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78公斤,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弟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弟负责联系购买和销售毒品,并指使同案被告人收付毒资和托运、接取、转送毒品,系主犯,又系累犯,依法当从重处罚。
10月19日上午,公开宣判后,陈某弟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