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海仲字第804号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贤文与被执行人陈德波、陈世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调解书及权利人申请,本院拟将登记在陈德波、陈世芬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琼山籍国用(2001)字第01-0179号]过户至高贤文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