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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行实体店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制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该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七日)、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 无理由退货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
  本报讯(记者罗霞 通讯员路建国)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消费者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无理由退货指引》),在全省推行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目前三亚等地已有一些实体店承诺无理由退货,建立无理由退货工作机制。

  《无理由退货指引》明确,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工作坚持“政府大力鼓励和倡导,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该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七日)、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

  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将承诺内容在其网站、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展示。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小票当日起计算。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无理由退货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

  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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