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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潜规则”架空“法规则”
  ■ 冯海宁

  明码标价77万多元的车辆,提车则需另外加价30万元,不加价买不到车……“新华视点”记者近期走访多家汽车4S店发现,部分高档车型加价销售成为市场“潜规则”。有的经销商加价不说,还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有的经销商虽然开发票,但需要另外交钱补税点。其实,不仅是高档汽车销售存在加价问题,部分普通新车销售也存在加价现象,只是加价幅度相对较小而已。若消费者不愿加价,提车日期则会被无限延长。

  加价销售的“潜规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汽车销售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多部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比如,2017年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但从现实来看,一些汽车经销商显然没有把这些硬规定放在心上,甚至视之为一纸空文。

  加价销售的“潜规则”之所以盛行,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一些经销商利欲熏心,法律意识淡薄。二是不少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监管部门往往又“民不举官不究”。三是一些制度性违法成本远低于经销商违法所得,让一些经销商并不在乎罚单。比如,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对于经销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的行为,应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的效力有多大且不说,不足3万元的罚款相比动辄数十万元的加价所得,太小意思了。实际上,这种略显“温柔”的罚则大多时候仍然停留在纸上,成为所谓的“花瓶规定”。

  不能让“潜规则”架空“法规则”。对于加价销售的行业乱象,一方面,消费者要敢于说“不”,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而不能忍气吞声。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携起手来、形成监管合力,依法依规对经销商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违规者动真格。与此同时,还应完善制度、加大违法成本。只有让违法成本远大于违法所得,才能让一些经销商有所敬畏,不敢搞“店大欺客”,更不敢任性“宰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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