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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全国率先推行信用修复制度,失信企业满三年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信用修复”激励商事主体自我纠错
  本报海口5月9日讯 (记者罗霞 通讯员王雪梅)今年以来,海南在全国率先推行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商事主体通过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修复信用,登记机关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商事主体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的重要条件。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率先以自贸区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指出,“因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三年未再发生该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其履行公示义务和拟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公告期为三十日。商事主体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这比国家规定的期限提前了两年。”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五年未再发生有关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大众创业,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宽进”的同时,“严管”措施也在不断完善和加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进行联合惩戒,使违法特别是严重违法企业寸步难行。然而,一部分企业,由于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或无心之失,也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甚至被列入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致使其经营活动受到极大限制,甚至有可能因此无法存续,希望能够尽快通过改正自身的违法行为重塑信用,重新回归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今年4月底,我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有3627户。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其经营活动受到很大限制。除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向社会公开其违法失信信息,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限制外,还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海口某企业前些年由于不了解相关政策,因年报问题,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留下了信用污点。“现在满三年就可以在公告后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了,这对我们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能够尽快修复信用损失。”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说。

  “海南推行商事主体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激发已有失信记录的商事主体自我纠错的动力,促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推动海南信用社会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商事主体信用修复制度是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列入情形,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其履行公示义务和拟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信用修复公告期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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