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记注册方面,《办法》明确,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对于符合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金企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在监督管理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已登记注册的基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将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警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及时推送并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原《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指导意见》及《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