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规定》主要有9大变化。将医疗器械制造和医药流通纳入扶持范围,增加享受视同医药生产企业扶持政策的条款。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考核指标由原来“实际缴税金额”改为“实际缴税市级留成金额”,保证税收能够覆盖奖励,降低兑现资金波动。
同时,医药产业政策新增“全国医药百强奖”“大品种奖励”。对新引进落地生产的药号,当年给予单个品种100万元的奖励,次年再以该品种销售收入的2%予以奖励。
为鼓励医药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对国家级科研中心等的奖励由原来的100万元提升到200万元,并且每年给予适当补贴。工业企业用于科研的新建项目,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进一步加大对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的奖励。将兼并重组的扶持范围由医药企业扩展到全市工业企业,奖励标准由按市级留成的50%提高到90%。对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奖励的力度不变外,新增对新三板和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的奖励。其中医药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他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