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19〕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罚〔2019〕14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文书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以上税务文书送达。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因你公司接受并抵扣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补征2014年9月增值税2,793,096.58元、2014年10月增值税1,859,217.07元、2014年11月增值税3,189,373.96元的,以上应补征增值税款合计7,841,687.61元;(二)因应补缴增值税产生的其他相关税费请你公司自行缴纳,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三)以上应补征增值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因你公司接受并抵扣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7,841,687.61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3,920,843.81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联系人:文先生;联系电话:66969171)。特此公告。
2019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