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二稽罚告〔2019〕1000056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7年7月、8月、9月共向海南荣渠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其中7月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2166494-02166500,01599792-01599795;8月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1599796-01599809,01641393-01641417,02168208-02168232;9月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2466666-02466715。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12,034,525.64元,合计发票税额2,045,869.36元,总合计金额14,080,39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拟对你公司2017年7月、8月、9月向海南荣渠实业有限公司虚开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5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0月10日
联系人:李女士;电话:18689702612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71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