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N,法定代表人:李丽英):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二稽罚告〔2019〕号)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事实依据: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纳税款
2017年5月27日,你公司接受河北净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1300163130,发票号码:03622384-03622392);2017年6月28日,你公司接受河北净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1300163130,发票号码:01187456-01187468,共计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1,444,453.77元,税额合计3,645,557.23元,价税合计25,090,011.00元。你公司已于2017年5月、6月、7月将这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上述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4月17日已证实虚开。经检查核实,你公司上述行为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拟处以罚款50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0月10日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七楼
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66969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