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玄德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040397988968)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罚〔2019〕1000036号)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一、违法事实。你公司在无货物购进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银行资金流水信息、未进行纳税申报、已走逃失联。因此,认定你公司2018年4月25日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875,998.69元,发票税额488,919.70元,合计金额3,364,918.39元)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2015年5月至10月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50万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办公楼706室,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66969171
2019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