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喀什富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喀什易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华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潘著林、海南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琼01执恢195号执行裁定,查封合同备案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华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丘海大道“紫泉花坊”小区A栋紫檀阁101房(合同备案号:L00024608)、301房(合同备案号:L00024614)、503房(合同备案号:L00024622)、1008房(合同备案号:L00024625);A栋紫藤阁201房(合同备案号:L00024618)、202房(合同备案号:L00024632)、203房(合同备案号:L00024631)、208房(合同备案号:L00024630)、1001房(合同备案号:L00024621)、1008房(合同备案号:L00024629);C栋冬青阁201房(合同备案号:L00024768)、202房(合同备案号:L00024767)、208房(合同备案号:L00024757):E栋泉萦阁3A02房(合同备案号:L00026981)、3A03房(合同备案号:L00026982)、501房(合同备案号:L00026983)、508房(合同备案号:L00026984)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