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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礼让行人被砸矿泉水瓶,恼怒之下开车撞人
肇事司机一审获刑9个月
  本报海口10月30日讯 (记者邓海宁 通讯员王倩)男子黄某川驾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未进行礼让,与行人发生口角,后行人拿矿泉水瓶砸向车辆,其恼怒之下猛踩油门,驾车撞向行人,导致行人受伤。日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川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18年9月9日4时许,黄某川驾驶琼A1×××3号汽车行至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与椰林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未礼让行人,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李某、邢某、丘某、黄某差点相撞,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之后,黄某川向后倒车准备驶离现场,邢某拿1瓶矿泉水砸向汽车的前挡风玻璃。被激怒的黄某川遂向前加速开车撞向邢某等人,邢某被撞倒在地昏迷不醒,李某、黄某也被撞伤。黄某川第二次开车撞向李某等人时,被李某等人躲开,双方对峙几分钟后,黄某川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邢某多处肋骨骨折,纵隔气肿,该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伤致T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左侧肩胛骨肩峰骨折,右锁骨肩峰端骨折,左侧气胸,右膝部缝合瘢痕累计长度达21.5㎝,该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当日14时许,黄某川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黄某川的家属赔偿了邢某、李某、丘某、黄某等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7.8万元,邢某对黄某川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邢某、李某、丘某、黄某等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邢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黄某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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