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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5执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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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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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丽晶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崇光、阮妙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5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崇光、阮妙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吴崇光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云定路104号云龙水郡(一期)8#、9#楼13层9-1302房,现本院拟对该查封房产进行处置。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98-68651334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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