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夏某(异地宣判)在三亚市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李某雨、于某宽等人,被告人张某楹在夏某销售毒品的过程中实施毒品放置等行为。在此期间,夏某还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其母亲支付宝向杨某的银行卡转账11次共计10.791万元,夏某还通过本人现存、指使张某楹现存的方式向杨某的该银行卡支付毒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张某楹、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依法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15年、死刑等刑罚。
在另一起团伙跨境贩毒案件中,被告人侯某、吴某兴、陈某顺和林某某(另案处理)、符某能(另案处理)等人自2017年8月开始,多次以从泰国进口椰壳炭为掩盖,通过物流公司将藏有毒品海洛因的椰壳炭集装箱走私、运输至海南海口港,入境后通过下线在海口、文昌、澄迈等地区进行分销,形成一条从泰国通过集装箱走私毒品海洛因、冰毒,辐射整个海南的贩毒通道,涉及毒品交易量大,交易次数多,危害极大。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陈某顺、符某民、黄某南、曾某威、林某、吴某兴7人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