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宗地存在未动工开发建设情况,涉嫌构成闲置土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公司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二)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若已动工开发需提供规划、施工等许可材料。(三)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相关人员证明。要求:提供的材料要加盖企业单位公章、骑缝章。你公司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调查将作为闲置土地认定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联系人:陈善鸿 联系电话65814808,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文庄路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