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告通知下列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担保人,请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天内,向海口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履行相关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应承担本金及至实际还款日期间应付未付利息的偿还义务)。公告金额为截止2020年3月30日的本金余额,未含利息;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息规定计算。 另请持有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财产的个人或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天内向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移交财产。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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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