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月1日讯(记者孙慧 通讯员吉秋平)海南日报记者1月1日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我省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简称通知),从1月1日起,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起付标准为6000元。
通知明确,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起付标准为6000元。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年度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进入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照85%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实行累计计算,分段补助,按次结算,并分为5个分段报销标准进行报销。据介绍,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不再另行筹集,所需资金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