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网友认为:请一个保姆,一个月就得好几千,一个全职太太结婚几年才给5万块钱的补偿?5万元的离婚补偿,的确不算多,但将离婚补偿标准套用保姆的工资,是不是歪了楼?是法律在强化“有偿家务”吗?
民法典意在补偿离婚中付出更多的一方,让更多承担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得到倾斜性补偿,这是在夫妻平等、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做出的微调,并不是“家务有偿化”。将这样的补偿类比保姆工资标准,并不合适。
民法典明确“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共同承担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做家务、抚育孩子、赡养老人,是夫妻双方共同义务,不存在所谓的“男主外,女主内”,男方同样有义务做家务、带孩子,也不存在将“家务有偿化”,这样只会撕裂家庭根基。
在男女平等、夫妻共同承担家务的原则下,民法典做了细化的规定,尊重现实的社会家庭形态,体现的是最朴素意义上的公平原则,“付出多的,多补偿”,不能将其曲解成“家务有偿化”。
有的网友执着于5万元太少。其实,离婚本来就是在“分蛋糕”,离婚时能分配的财产也在家庭财产的“蛋糕”之内。本案中,法院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也是综合了双方的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情况等因素,不可能参照保姆工资标准。
离婚诉讼中补偿“承担更多义务一方”,体现的是对原夫妻关系中付出更多一方的照顾,体现的是民法典对细节公平的精细调整。要看到,这种补偿是在夫妻关系破裂的基础上做出的事后补偿,而不是家务劳动异化成保姆工作,更不是将婚姻化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雇佣关系。当然,对于具体的补偿标准,要在更多的司法实践中慢慢摸索。
(摘编自《光明日报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