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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解读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6月1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一、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安排。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都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省先后于2000年和2014年制定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备案规章规定》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为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实施监督,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2020年,党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强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按照党中央的部署要求,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参照该办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2020年7月,省委通过的《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设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的要求,为适应新时代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及时总结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积累的新做法、新经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权,制定条例意义重大

  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更加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宪法发展历程说明,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党中央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着力点。”作为一项宪法性制度设计,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监督职权,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保障。2000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积极成效。但是,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备案审查范围过窄、审查程序和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等问题,特别是市县人大普遍没有设立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工作能力有待提高。因此,制定一部新的备案审查条例将为新形势下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我省正在加快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各级人大、政府在改革创新过程中制定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更加需要通过备案审查加强法律监督,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党中央和省委的各项改革决策和措施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的工作原则

  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是党中央对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开展备案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备。“备”即备案。备案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制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将文件文本报送有权机关存案备查。备案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生效,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程序性义务,是有权机关监督权的体现。具体负责接收备案的工作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制定机关按照规定方式、内容和期限做好报送备案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才能实现备案全覆盖。开展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备必审。“审”即审查,审查是有权机关对所监督对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核查、判断的行为,是有权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内容和必要程序。通过审查,才能发现并纠正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有备必审就是要求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接受审查监督。开展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纠即发现了错误一定要纠正,其核心要义是违法必究。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有错必纠是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尊严的要求。

  (二)明确人大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条例明确规定,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在制度和能力建设方面,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的要求,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要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该项工作,特别是发挥专业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与制定机关沟通协调,促进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下转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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