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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茂镇橡胶厂企业资产管理和处置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对加茂镇橡胶厂(以下简称“橡胶厂”)企业资产管理和处置的事宜,发布如下公告:

  一、加茂镇人民政府诉司永妹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琼9029民初882号],经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加茂镇人民政府解除了与司永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收回了橡胶厂承包经营权。

  二、原橡胶厂法定代表人司永妹在承包和经营橡胶厂期间,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最终导致橡胶厂停产停业,工人离岗离职,厂房空闲搁置,生产设备锈蚀报废等事实。加茂镇人民政府作为橡胶厂目前的管理人,为了梳理橡胶厂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潜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委托省内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海南海咨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橡胶厂现有全部企业资产,即厂内全部机器设备进行了清点和评估。根据海南海咨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海咨评报字(2021)第0408号],橡胶厂现有全部企业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即2021年4月8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陆万叁仟伍佰玖拾元整(¥63590.0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加茂镇人民政府作为橡胶厂的管理人,现对被评估的资产统一进行保管,保管期限为1个月。在1个月期限届满后,仍没有任何第三人向橡胶厂主张债权的,加茂镇人民政府有权自行处置保管的资产,因保管资产所产生的费用优先从处置所得中扣除。

  特此通告。

  (联系人:钟大东  联系电话:18889665653)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茂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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