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01执1305号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 琼01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四季财富实业有限公司、中青旅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潘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调解书的内容包括:将位于海口市大同路38号财富中心一至四层的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34196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34197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34198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34199号)及对应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对上述调解书待办理过户登记的位于海口市大同路38号财富中心一至四层的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34196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34197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34198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34199号)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征询异议,如对上述财产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分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