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由贵公司承建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麓湖开发区供水工程。目前该项目的质保期已限满,根据签订的《白沙县七坊镇麓湖开发区供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贵公司应在质保期限满,向我中心开具提出付款申请及相关材料,我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后,无息向贵公司退还质保金79782元。但经我中心多次催促贵公司对接的负责人出具退还质保金申请及相关材料,该负责人置之不理,甚至表示放弃该笔质保金。我中心于2021年8月10日向贵公司邮寄《关于催促白沙县七坊镇麓湖开发区供水工程申领质保金的通知》遭到贵公司的拒签。对此,现特以公告的形式,再次通知贵公司在本公告首次见报之日五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交质保金的付款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将质保金79782元无息支付至贵公司指定的账户中。如若贵公司放弃该笔质保金,亦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我中心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关于放弃上述质保金的确认书。逾期未进行任何答复的,视为贵公司自行放弃相应的权利,我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
特此公告。
白沙黎族自治县水务事务中心
2021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