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一稽告〔2021〕96号
海口婕韵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QT337U、登记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5层):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1〕47号)公告送达。
一、违法事实: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3日向上海柠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开具的物品名称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锌锭”,数量268.75吨,发票代码4600201130,发票号码00226183-00226207;发票代码4600203130 ,发票号码00938750-00938774,发票金额4,989,712.50元,发票税额648,662.50元,价税合计5,638,375.00元。
(一)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经核查,你公司不在工商、税务登记地址办公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你公司从2021年12月至今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你公司销项发票货物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锌锭”及“*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铝锭”,进项发票货物只有“*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铝锭”,且无委托加工劳务发票,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锌锭”,进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三)大宗交易未付款:经核查,截至2021年7月,你公司没有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你公司与上海柠块贸易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公对公付款记录。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销项发票明细清单、进项发票明细清单、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协助查询答复书》、走逃失联情况证明、物业管理公司证明、现场笔录、电话联系记录为证。
二、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开具的上述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989,712.50元,发票税额648,662.50元,价税合计5,638,375.00元,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若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联系人:吴女士、黄先生;电话:6696954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