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下列违法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违法占用土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违法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等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现责令下列违法建设当事人自本通告公告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清理所建的违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未自行拆除清理的,区政府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附件:秀英区2021年第二季度土地卫片违法占地建筑明细表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
2021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