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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4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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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强清10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根据武汉大学海南海珞科学技术发展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琼01清申29号民事裁定,受理海南华美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作为华美公司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从即日起至公司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华美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17号财盛大厦22楼;联系人:王召清;联系电话:18608918035;传真:0898-68533516)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2)根据海口中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法定代表人及财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债权人会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请华美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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