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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下调
单人单检最高40元/人次,混检10元/人次

  本报海口12月7日讯(记者孙慧 通讯员吉秋平)12月7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12月9日起,我省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所需的体外诊断试剂盒属于自行采购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含试剂)”单人单检最高指导价调整为40元/人次。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所需的体外诊断试剂盒属于自行采购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含试剂)”单人单检最高指导价调整为40元/人次。属于政府调拨的,医疗机构不得向受检测人员收取体外诊断试剂盒费用,“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不含试剂)”单人单检最高指导价调整为28元/人次。10人混检和5人混检价格统一调整为10元/人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将结合试剂价格等成本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查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各有关单位在开展混检工作时无需再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可直接采样检测。

  按要求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用电子化或免费纸质报告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不得要求群众挂号,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医事服务费,不得以混检套收单检费用;要及时做好信息维护和价格公示,严禁违规收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管,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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