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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3000万元
支红彬一审获刑13年

  本报海口12月24日讯 (记者邓海宁 通讯员孙瑾)海南日报记者12月24日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支红彬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支红彬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50万元;扣押在案赃款109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房产、汽车依法处置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赃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支红彬利用担任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协调推进小组组长等职务便利,帮助陈某聪承揽价值4亿余元的昌江县保障性住房二期工程项目,为陈某聪谋取利益,事后通过杨某伟收受陈某聪贿赂共计3000万元,用于购买商铺、房产、车辆及日常消费等。

  法院认为,支红彬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到案后,支红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支红彬当庭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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