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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使用名下琼A79335号集瑞联合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2021年10月21日被本机关查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陵综执(交运)罚字〔2021〕第305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1日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陵综执(交运)罚字〔2021〕第305号
联系人:王海锋 联系电话:17700917126
联系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文化路259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0月21日16时54分,莫兆纬驾驶琼A79335号集瑞联合牌重型自卸货车从万宁市日月湾月岛工地装载石渣运送到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盐尽村,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陵文路段处经我局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为69.48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及琼A79335号车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31000kg,该车限重为31吨,超限值38.48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载运可分载物品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超限检测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全程执法录像等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账号名称: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银行账号:46001005736053000853-003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受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2年2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