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琼01执703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蔚峰炯与被执行人海南子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国际仲裁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海仲案字第1262号裁决书,裁决书第二项内容为:海南子京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协助蔚峰炯将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 19 号城市精英 A705房(不动产权证号:HK115837)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至蔚峰炯名下。因被执行人海南子京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内容,现本院拟按照〔2021〕海仲案字第 1262号裁决书的内容将登记在海南子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19号城市精英A705房(不动产权证号:HK115837)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至蔚峰炯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特此公告。联系人:袁法官 36689669,谢助理36662083。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