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关系群众生活、社会治理、文化传承、对外交流、国防建设等诸多方面,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同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原《条例》多年来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4条,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推进新时代地名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省民政厅对《地名管理条例》亮点特色进行梳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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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提升了地名管理的定位
地名是领土主权的象征。地名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行政区划、住宅区等地名,群众日常频繁使用,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地名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条例》规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充分体现了加强地名管理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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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地名管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地名类型繁多。大至自然地理实体,小到街路巷。新修订的《条例》对地名管理的对象进行了清晰界定。《条例》第三条列出了8类纳入管理范围的地名类型: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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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进一步理顺了地名管理体制
由于地名类型繁多,数量庞大,地名管理工作涉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众多部门,需要根据新时代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实现科学、高效、协调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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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管理程序更加规范、科学、民主
《条例》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及其他材料。同时,对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提出具体要求。这样的方式将对防止地名命名、更名中的“任性”问题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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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强调对优秀传统地名文化的保护
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人们的社会价值、文化取向等思想观念自然会融入地名中,因此优秀传统地名蕴藏了宝贵、丰富的文化内涵。《条例》就如何做好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研究、传承地名文化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的保护,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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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强化了监督保障措施
《条例》第五章在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监督方面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该批准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为确保《条例》的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撰文刘超 肖海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