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债务人(郭韦宏、李昕)于2019年4月16日在我处申办了《小额贷款合同》《小额贷款业务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琼椰城证字第1466、1467号】。根据合同中约定债务人(郭韦宏、李昕)应在2020年4月15日止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现截止2022年5月6日债务人(郭韦宏、李昕)未能按约定偿还上述借款本金陆拾陆万元(小写:660000.00元),现债权人(海南中泰创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如有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证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意见。
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
2022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