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荣鼎置业有限公司:
贵司与我司合作开发建设的“五指山仙鹿湖氧生谷”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签订后,我司已依约取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贵司却于2019年12月擅自停止施工。期间,我司多次书面催告贵司进场施工未果,且贵司办公地点现已人去楼空无法联系,贵司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不再,最终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
贵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及法律的相关规定,给我司造成了损失。现我司正式通知贵司,双方于2019年4月13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自本次公告见报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贵司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通知。
五指山福安文旅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