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01执9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国际仲裁院〔2020〕海仲案字第1425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铁生、叶文生与被执行人欧曼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欧曼玲名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银龙路城信大厦A座1105房[不动产权证: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0253319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