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4日《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琼发〔2002〕5号)明确,每年10月29日为全省防空警报试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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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的相关历史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有效防范来自空中的威胁,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央对人民防空工作高度重视。1950年10月31日,周恩来总理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全国防空问题,向毛泽东主席呈报了会议研究确定成立全国防空筹委会、确定人民防空基本原则、拟定防空工作计划与条例、组织人民防空干部训练班等事项的请示。经批准,中央于当日向各中央局、分局发出了《关于准备人民防空工作问题》的电报,这是中央第一次就全国人民防空做出重大战略决策,发文明确开展全国人民防空的重大意义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相关要求。之后,各地展开了有组织的人民防空工作。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予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4日,《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琼发〔2002〕5号)明确,每年10月29日为全省防空警报试鸣日,各重点人防城市要依法组织落实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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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是哪天?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不是全国统一的日期,各个省市自己规定日期,一般都是选择比较重要的纪念日作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比如:北京市全区在每年9月15日,当天上午10:10开始鸣响防空警报空袭警报,警示市民居安思危;江西省防空警报试鸣日是每年的9月18日,10:00—10:30鸣响防空警报,旨在增强全民防空和防灾意识;河北省全省防空警报试鸣日是每年的7月7日,纪念七七事变,勿忘国耻;海南省防空警报试鸣日是每年的10月29日,是我国人民防空法颁布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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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有哪些类型?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分为三种:
(1)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这种警报是预先告知城市居民敌人可能对城市进行空袭,告诫人们提前做好各种准备。
(2)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这种警报是在敌机或其他空袭兵器已经临近城市上空,空袭行动即将或已经开始时施放,通知人们迅速采取疏散、掩蔽等防护措施,以防止遭受空袭。
(3)解除警报。长鸣3分钟。这种警报是告知人们空袭情况已经解除,可以按照防空袭计划进行清理和消除空袭后果的工作,同时可以恢复城市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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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听到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如何采取行动
战时,当市民听到防空警报信号后,应保持镇静,认真听辨发放的是哪种警报信号,然后再采取相应措施。
(一)战时听到预先警报时应采取的行动
预先警报是在获知敌人即将对城市进行空袭的情况下发放的警报信号。
(1)首先要通告家庭及邻近人员,特别是正在地下工作和高噪声工地上作业的人员。
(2)按家庭防空预案分工:关闭燃气、切断电源、关闭门窗、自来水、熄灭炉火、圈住家畜宠物、盖严食品、水井、转移易燃物品等。
(3)背上应急背包、扶老携幼,快速进入指定的人防工程或紧急疏散地。
(4)有社区或街道人民防空任务的居民,应尽快到达预定位置,履行人民防空职责。
(5)在公共场所的居民,一般不宜立即回家,应就近防护或到临时疏散地域掩蔽。
(二)战时听到空袭警报时应采取的行动
空袭警报是在敌空袭兵器已临近城市上空,已经开始或者马上就要对城市目标进行攻击的情况下发放的警报信号。
(1)人防工程要立即关闭防护密闭门,已进入人防工程中的居民应当安静下来。
(2)来不及进入人防工程的市民要就近分散,可隐蔽在矮墙、花坛、涵洞、墙角、桌子等旁边或底下,或用头盔、被子、塑料盆、木板保护头部等重要部位。
(3)在室内要避开玻璃窗、高书架、衣柜及吊挂物品等。
(4)在室外要避开高大广告牌、楼房、吊车及高压线等,远离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域。
(三)战时听到解除警报时应采取的行动
解除警报是在敌空袭危险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发放的警报信号。
市民听到解除警报后,应有组织、有秩序地返回家中和工作岗位。同时要在所在单位或社区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灭火、抢修等行动,消除空袭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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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三十三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