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昱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承担的本机关2017年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现代农业项目“设施农业专用——大棚靶标害虫光诱、化诱综合防治技术、装置的研发”验收不通过,本机关于2022年4月8日在《海南日报》刊登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协议催告书(行政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要求你公司将100万元专项经费退回本机关。公告期满后,你公司未按要求退回。现本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要求你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100万元专项经费退回指定账户。因本机关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下落不明,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退回财政经费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