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综执(生态)行催告字〔2023〕7号
朱建国:
本机关于2022年7月13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陵综执(生态)罚决字〔2022〕48号],已于2022年8月15日送达,要求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恢复土地原状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缴纳罚款408910.32元,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现催告如下: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逾期视为无意见。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锦锋、卓进荣 联系电话:83325195
联系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新丰路37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