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海南润泰欣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债务人(海南海天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柯少芳、杨扬震(出质人和保证人一)、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柯树泉、柯杏銮、柯少彬、张素芳(保证人二)于2022年12月21日在我处申办了《借款和股票质押保证合同》公证【公证书编号:〔2022〕琼椰城证字第4838号】。合同中双方约定债务人(海南海天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应在2023年12月20日止向债权人(海南润泰欣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万元整(15500000.00元),现截止2023年5月30日债务人(海南海天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中第五条第 4、第5条履行约定,现债权人(海南润泰欣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如有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证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意见。
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
2023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