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铭(身份证号码:612429******144651):
罗颖(身份证号码:430203******255028):
黄河娟(身份证号码:612429******244265):
何三朋(身份证号码:110105******046870):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我司与程铭于2017年4月6日签订《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LSL000075545),出售位于中信香水湾D型低层住宅N8-12栋(幢)1-2(层)N8-12号房屋,房屋价为9327102元,合同签订后程铭仅支付1200000元,尚欠购房款8127102元。
我司与罗颖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LSL000098358),出售位于中信香水湾8号楼(幢)14(层)8-1411号房屋,房屋价为4638152元,合同签订后罗颖仅支付1791446元,尚欠购房款2846706元。
我司与黄河娟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LSL000098348),出售位于中信香水湾8号楼(幢)14(层)8-1413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4942868元,合同签订后黄河娟仅支付1600000元,尚欠购房款3342868元。
何三朋于2018年12月28日认购我司开发的中信香水湾A3型低层住宅N3-01栋(幢)N3-01号房屋,认购价为3643596元,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何三朋未支付任何款项,尚欠购房款3643596元。
鉴于我司经电话、邮寄等方式都无法联系到程铭、罗颖、黄河娟、何三朋,现通过登报方式要求程铭、罗颖、黄河娟、何三朋自本催告之日起7日内支付全部购房款,否则我司依法单方解除购房合同或认购合同并要求程铭、罗颖、黄河娟、何三朋承担违约责任,特此通知。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购我司开发的中信香水湾A6-1306号房屋,总价为1476183元,因贵司拟用广告合同款冲抵购房款的形式支付房款,但我司经电话等多种方式都无法联系到贵司,现通过登报方式告知贵司自本催告之日起7日内联系我司并办理广告合同款结算,支付剩余购房款,否则我司依法单方解除认购合同并要求贵司承担违约责任,特此通知。
陵水中信香水湾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