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南国都市报 |南海网 |南岛晚报 |证券导报 |法制时报 |海南农垦报 返回首页
2023年08月17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1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部门调整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新增22项汽车商品免税

  本报讯(记者曹马志)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8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按照该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新增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等22项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此次新增的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继续执行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通知》强调,我省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的沟通,调整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防止“零关税”商品挪作他用。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本省新闻综合
   第003版:本省新闻综合
   第004版:民生新闻
   第005版:专题
   第006版:潮起天涯
   第007版:陵水新视野
   第008版:广告
   第009版:中国新闻综合
   第010版:世界新闻综合
   第011版:文旅周刊
   第012版:广告
三部门调整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用“3+8+2”拼出“80万+”
开渔啦!千帆竞发向大海
快速通道建设跑出“自贸港速度”
海南出版产业大厦12月主体封顶
我省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
共享科研设备 共促科技发展
导读
高质量筹备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