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条规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现将2021年度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人数公示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