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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依法设立各类基金会筹集资金,用于发展自治县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自治机关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自治县设立的各类基金会提供扶持赞助。
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建设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根据民族和地方特点,自主制定本地方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结合自治县的实际,依法自主决定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大力发展和普及高中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远程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自治机关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学、寄宿制少数民族班。
自治县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招收学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应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教师道德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鼓励教师到边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支教任教。
自治机关倡导尊师重教,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加大对教育经费的投入,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自治县设立少数民族教育的专项补助资金,对少数民族高中班、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奖励考取普通高等院校的少数民族本科生和研究生,对考取普通高等院校的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力量出资或者捐助办学,加强学校危房改造和新校舍的建设,逐步改善学校的教学条件。
第四十二条 自治机关坚持科教强县战略,结合本县的特点自主制定本地区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技人才,建立健全各类科学技术机构,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产业的技术升级。
自治县优化科技投入结构,做好科技经费资金保障工作,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自治机关依法设立科技进步基金,对在科技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加快文化事业发展,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公益文化事业,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自治县挖掘、收集、整理、研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继承、发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宣传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切实加大对民族文化机构、文化艺术团体、体育运动队伍和传统文化活动的支持和扶持,继承和发展优秀的传统文化。
自治机关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领域,依法兴办文化事业,繁荣文化市场。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提高体育竞技水平,提高各民族人民的身体素质。
自治机关对在全运会、亚运会、奥运会取得奖牌的本县运动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和处置能力,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网络,推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实行农村医疗保险,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的监督和供应网络的建设,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自治机关采取措施预防传染病、地方病和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推进改水改厕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普知识。
自治机关加强卫生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基层医疗队伍建设,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到边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卫生院工作。
自治县大力发展地产药材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对挖掘、研究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严禁非法行医,严禁制售假冒伪劣药品。
第四十六条 自治机关依法制定且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实施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动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评先、评优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
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县人民政府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继续实行二孩、三孩生育政策调整前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各项优惠政策。
自治机关加强本辖区人口监测和人口家庭工作,推动建立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积极深化劳动体制改革,采取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和市场调节就业等方式提高社会就业率。
第四十八条 自治机关加快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六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各民族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处理涉及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各民族代表充分协调,尊重其合理意见和要求。
自治县积极推广国家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制作和穿戴自己的民族服饰的自由。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每年的农历三月三日为黎族苗族传统节日,全县放假两天。每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为乐东黎族自治县设立纪念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事业、企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